安徽合肥出台科技信用管理办法 失信期内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的资格
近日,安徽省合肥市出台了《合肥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依据责任主体的诚信情况,将科技信用分为守信和失信两个等级,失信期内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的资格。
根据《办法》,科技项目主要指国家和省、市科技类项目、科技人才项目、 自主创新政策奖补、评优评先等。相关责任主体主要指申报、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,自然人是项目负责人或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。
科技信用管理主要是对相关责任主体在申报、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、履行义务等诚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、公正评价。具体包括立项评审、实施过程、结题验收、监督评估等方面的诚信情况,并将依据责任主体申报、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诚信情况,将科技信用分为守信和失信两个等级。
评价等级确定为失信的,失信期为两年,失信期内取消其参与科技项目的资格,并将其失信信息报送至合肥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。失信期满后,责任主体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,经核实失信期内无其他失信行为的,予以信用恢复。
何种行为会被确定为失信?《办法》明确,出现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,评价等级确定为失信。具体为:申报、实施与验收材料存在虚报数据、隐瞒缺陷等行为;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内容,未经批准中止项目实施且未退回项目资金;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,影响项目实施;恶意重复申报科技项目;经费使用与合同经费预算有较大偏差,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或财经纪律;其他违反合同或有关规定的行为,对项目管理和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。